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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岱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岱圻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8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出處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⒉驗前毛重0.8972公克,驗前淨重0.3329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3公克,驗餘淨重0.331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毒偵卷第2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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