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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77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光華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光華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為由,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及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外包裝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鑑定書及結果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鑑定結果略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306公克,驗餘量:0.3276公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776號卷第39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鑑定結果略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7.9497公克,驗餘量:7.946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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