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349,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5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99號、1100號、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翔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9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1包(淨重5.1084公克、驗餘淨重3.0650公克、純值淨重0.0013公克;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99號、第1100號)、扣案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1.1386公克、驗餘淨重1.1362公克;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2號),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112年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2紙附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112年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包裝袋,因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 毒品成分 1 梅片1包(5顆) 淨重5.1084公克 驗餘重3.065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淨重1.1386公克 驗餘重1.136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