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354,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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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4號、第335號【檢察官聲請書漏載爰予補充】、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宗明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6日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4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35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各如附表所示檢出毒品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6061號毒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背面、第12頁、第38頁、3381號毒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7頁、第83頁、5016號偵卷第9頁至第10頁背面、第11頁、第40頁、60048號毒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背面、第16頁、第40頁),堪以認定。

是為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3包(共驗餘毛重1.87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061號) 2 白色透明晶體2包(共驗餘淨重1.41公克;
驗餘毛重1.8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66號鑑定書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529公克;
驗餘毛重0.361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016號) 4 粉末7包(共驗餘淨重0.83公克【聲請書誤載1.43公克,爰予更正】;
驗餘毛重2.26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870號鑑定書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0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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