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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號、第25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號、第255號被告陳建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10年3月30日21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旁拘提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即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號案件),復為警於110年10月17日1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即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5號案件)。
嗣因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號、第2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毒品鑑定書詳如附表所示),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均呈白色透明結晶狀,共計驗前毛重4.84公克,驗餘毛重4.81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813號卷第46、50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分述如下: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驗前淨重17.3233公克,驗餘淨重17.2425公克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共計驗前淨重7.1163公克,驗餘淨重7.0476公克 ③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驗前淨重0.4771公克,驗餘淨重0.435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091號卷第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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