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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屠龍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海洛因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伍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屠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期滿,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驗餘淨重0.50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3年4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該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核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緩字第2226號、111年度緩護命字第942號、111年度緩護療字第796號卷無訛。
而被告於該案中,於警查扣之香菸1支,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淨重0.6041公克,取樣0.1011公克,驗餘淨重0.50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13至1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41頁),前開扣案之香菸既經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而送鑑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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