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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澤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毒偵字第147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285 號),本院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壹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毒偵字第147 號被告陳聖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111公克,驗餘淨重0.0098公克)、吸管1 支,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名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111公克,驗餘淨重0.0098公克)部分,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三、至其聲請扣案之吸管1 支部分,鑑驗後係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案偵查卷附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稽。
是聲請意旨就此吸管部分之聲請,與上揭規定未合,為無理由,應另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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