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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漢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518公克)及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漢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91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518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91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91號卷第7頁正、反面)。
該案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8520公克,驗餘淨重0.8518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卷第10至13、48頁),屬違禁物,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另包裝本案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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