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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峙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85、344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85號被告王峙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111年度毒偵字第3448號案件併入),並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一)於民國111年4月24日2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8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3年4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
被告(二)於111年5月6日1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於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48號行政簽結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
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淡黃色晶
體2包
⒈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⒉合計淨重2.1396公
克,驗餘淨重2.137
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
院111年6月10
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
書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11 年
度毒偵字
第3285 卷
第46頁
2 白色或透
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2977公克,
驗餘淨重0.2953 公
克。
同上
同上
3 白色或透
明晶體8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合計淨重7.7303公
克,驗餘淨重7.693
臺北榮民總醫
院111年6月30
日北榮毒鑑字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11 年
0 公克,純度77.
5%,純質淨重5.991
0公克。
第C0000000-Q
號毒品純度鑑
定書(一)
度毒偵字
第3448 卷
第54頁
4 白色或透
明晶體2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合計淨重1.9661公
克,驗餘淨重1.926
6 公克,純度73.
1%,純質淨重1.437
2公克。
同上
同上
5 白色或透
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2885公克,
驗餘淨重0.2493 公
克,純度78.2%,純
質淨重0.2256 公
克。
臺北榮民總醫
院111年6月30
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Q
號毒品純度鑑
定書(二)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11 年
度毒偵字
第3448 卷
第55頁
6 吸食器1組⒈以乙醇溶液沖洗吸
食器,沖洗液進行
鑑驗分析,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⒉毛重16.652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
院111年6月30
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
書(二)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11 年
度毒偵字
第3448 卷
第53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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