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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智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2865號、111年度偵字第5050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865號、111年度偵字第50501號被告林智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智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1年度偵字第22865號、111年度偵字第50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罐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 鑑驗結果 | 證據出處 |
1 | 透明黃色液體5瓶(驗餘淨重47.8908公克)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501號卷第10至11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上偵卷第33至36頁) |
2 | 褐色空瓶2瓶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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