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30,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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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金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22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袋(毒品重量因量微無法磅秤)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規定之說明: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之情形:㈠扣案殘渣袋2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袋,因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㈡被告涉嫌於112年7月4日8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且於112年7月4日6時許為警查扣前開扣案物,嗣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本案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且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

㈢綜合上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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