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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4包、大麻油1罐,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如附表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疑,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容器,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
分(淨重1.1378公克,取樣0.
584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
重0.553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
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 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㈠
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毒
偵字第4907號卷
第167頁
2 大麻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
重28.49公克,取樣0.0569公
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28.43
31公克)
3 乳白色塑
膠瓶內含
少許黃褐
色油膏1瓶
毛重7.6440公克,經乙醇沖
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
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 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㈡
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毒
偵字第4907號卷
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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