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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第101號、第10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第101號、第102號被告陳鴻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因此等毒品(屬於違禁物)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㈠被告陳鴻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時間施用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0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取樣鑑驗後,已無剩餘,本院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日期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鑑定報告
卷頁
112年6月28日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淨重0.2879
公克、驗餘淨重
0.0000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
12年7月27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1份
新北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4026號
卷第44頁
111年8月6日
①白色或透明晶
體5包(淨重1
4.6578 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
12年10月3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
新北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4851號
卷第60至61頁
驗餘淨重14.61
03公克)
②紅色蘋果(Appl
e) 標誌圖案白
色包裝袋內含
黃綠色粉末1包
(淨重1.0924
公克、驗餘淨
重
0.8312
公
克)
0號、第C0000000
-Q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各1份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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