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73,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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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文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36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1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2486卷第11至1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8298卷第15至1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2486卷第40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8298卷第49頁)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及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吸食器1組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驗文件
參考案號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
命1包(含塑
膠袋)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6794公克
淨重0.5277公克
取樣0.0013公克
驗餘淨重0.526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
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111年度毒
偵字第248
6號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
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甲基安
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
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111年度毒
偵字第829
8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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