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76,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任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85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鄭任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2、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85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8835公克,驗餘淨重0.8785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30號卷第111頁)。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