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秉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第6249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秉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第6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1197公克、0.421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第6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8月16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12年度緩字第62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2年度緩護療字第182號觀護卷宗及112年度緩護命字第227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至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
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餘重
毒品鑑定書
1
白色或透明
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0.3013公克
0.1222公克
0.119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
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
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
字第3270號卷第42
頁)
2
白色或透明
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0.7330公克
0.4236公克
0.421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
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見111年度
毒偵字第6249號卷第4
0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