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05,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蔚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鞋子肆拾捌雙及仿冒「NIKE」商標鞋子壹佰貳拾壹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蔚廷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鞋子48雙及仿冒「NIKE」商標鞋子121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蔚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鞋子48雙及仿冒「NIKE」商標鞋子121雙,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已註冊取得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一節,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貞觀法律事務所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影本等件為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676號卷第143至175、181至193、203至207、217、219、227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9號卷第4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