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3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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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CENAWATY YOUNG(印尼籍,中文名:熊梅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86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圖樣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65號被告熊梅珍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熊梅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6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檢察官113年6月27日簽呈等附卷可稽,復經本院審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175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核無誤。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如附表商標權人欄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在卷可按。

是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仿冒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1 耳環 1件 CHANEL、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 緞帶 7件 3 樹脂貼片 57件 4 釦子 5件 5 髮圈 15件 6 緞帶 3件 LV LOGO、MONOGRAM CANVAS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7 緞帶 18件 HELLO KITTY及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8 鈴鐺 11件 9 樹脂貼片 53件 10 不織布貼片 4件 11 飾品 1件 12 緞帶 9件 MY MELODY & Device 13 樹脂貼片 43件 14 緞帶 8件 Little Twin Stars及圖 15 樹脂貼片 27件 16 緞帶 4件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17 鑰匙圈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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