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49,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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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文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2150號被告許文三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期滿。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附表為侵害商標權之物(112年白保字第75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第2、3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77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14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3年7月10日期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確係未經商標權人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4至13「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按,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編號4至1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屬於侵害告訴人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著作財產權之物,並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然依刑法40條第3項規定可知: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被告此部分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4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如前述,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扣案之商品」欄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因犯罪所生之物,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是本件因有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其犯罪,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 
 ㈣又被告為警查獲時,雖曾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供警查扣,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21436號卷【下稱偵卷】24至28頁)。惟被告與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業已達成和解,共賠償新臺幣18萬3,000元並已履行完畢等情,亦有和解契約書、和解金轉帳明細、113年2月21日刑事陳報狀各1紙、存摺內頁影本7紙承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0至141頁;112年度緩字第2150號卷),已逾其前開扣案犯罪所得金額甚多,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倘再諭知沒收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之商品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相關證據
1

星之卡比公仔616件
經鑑定為侵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著作權之物
徐宏昇律師111年12月20日鑑定意見書
2
寶可夢公仔(中隻)
174件
經鑑定為侵害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限公司之著作權之物
3
寶可夢公仔(小隻)
1200件
經鑑定為侵害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之物
4
寶可夢鉛筆盒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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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5月15日
鉛筆盒、書籍
⒈徐宏昇律師111年12月20日鑑定意見書
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份(商標註冊/審定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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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3月31日
5
寶可夢衣服13件
(含採證物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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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1月15日
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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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1月15日
6
寶可夢圖鑑4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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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3月31日
鉛筆盒、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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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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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9月15日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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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年1月31日
書籍
7
寶可夢鑰匙圈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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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7月15日
金屬製鑰匙圈、附有玩具之鑰匙圈、附有裝飾品之鑰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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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4月30日
貴金屬製鑰匙圈
8
瑪莉歐公仔(大)1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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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31日

116年8月15日
玩具

模型玩具
9
瑪莉歐公仔(小)1242件
10
瑪莉歐公仔(中)180件
11
瑪莉歐鉛筆盒6件
00000000
120年11月15日
筆盒
12
瑪莉歐衣服33件
衣服
13
瑪莉歐鑰匙圈9件
鑰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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