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56,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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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羽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76號被告王羽婕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7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扣得附表編號1至3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蝦皮購物帳號「fc1217」網頁擷圖、「悅色國際」臉書粉絲專頁擷圖、照片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另扣案現金5,000元,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足佐,亦應宣告沒收。

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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