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今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今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權人
件數
「哆啦A夢」收納包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哆啦A夢」餐具組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哆啦A夢」商標提
袋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收納
包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
公司
「蠟筆小新」提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
公司
「大寶」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美樂蒂」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美樂蒂」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蛋黃哥」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庫(酷)洛米」收
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庫(酷)洛米」
餐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庫(酷)洛米」
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大眼蛙」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大眼蛙」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布丁狗」餐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布丁狗」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布丁狗」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酷企鵝」餐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酷企鵝」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酷企鵝」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雙子星」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雙子星」餐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雙子星」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大耳狗」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續上頁)
「大耳狗」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Hello Kitty」毛
巾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Hello Kitty」餐
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Hello Kitty」收
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Hello Kitty」提
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哆啦A夢」收納包
(警方向被告購得
採證物)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提袋
(警方向被告購得
採證物)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
公司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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