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57,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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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今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今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權人
件數
「哆啦A夢」收納包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哆啦A夢」餐具組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哆啦A夢」商標提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收納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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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蠟筆小新」提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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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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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樂蒂」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美樂蒂」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蛋黃哥」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庫(酷)洛米」收
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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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酷)洛米」
餐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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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酷)洛米」
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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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眼蛙」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大眼蛙」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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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狗」餐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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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狗」收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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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狗」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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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企鵝」餐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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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企鵝」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酷企鵝」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雙子星」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雙子星」餐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雙子星」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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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耳狗」收納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續上頁)
 
「大耳狗」提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Hello Kitty」毛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Hello Kitty」餐
具組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Hello Kitty」收
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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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Kitty」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哆啦A夢」收納包
(警方向被告購得
採證物)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提袋
(警方向被告購得
採證物)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
公司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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