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59,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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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景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7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景智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74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景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743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7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證無訛。

又上開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含警方蒐證購得2個),經鑑定後為仿冒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4月12日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5、28至29、51至52頁),是本件扣案之仿冒「Porsche」商標輪轂蓋147個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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