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1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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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子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4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ENTOSA 三多金盞花葉黃素PLUS蝦紅素軟膠囊(50粒/盒)」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子修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SENTOSA 三多金盞花葉黃素PLUS蝦紅素軟膠囊(50粒/盒)」1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人即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

又上開扣案之「SENTOSA 三多金盞花葉黃素PLUS蝦紅素軟膠囊(50粒/盒)」1件,經鑑定後為仿冒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12月6日(106)智商686字第10680662670號函、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智慧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5至28頁),是本件扣案之仿冒「SENTOSA 三多金盞花葉黃素PLUS蝦紅素軟膠囊(50粒/盒)」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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