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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位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33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PORTER」商標圖樣之包包貳佰貳拾肆個、零錢包參佰參拾玖個、旅行包捌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53號被告張位宏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PORTER」商標圖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蘇一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35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1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扣案之仿「PORTER」商標圖樣之包包224個、零錢包339個、旅行包8個(含警方購證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權侵害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聲明書在卷可佐(見111偵33353卷第12至17頁、第3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11偵33353卷第28至29頁)。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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