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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0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中茶」商標之普洱茶捌仟片(總重量3600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94號被告尤秀英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因被告尤秀英先前遭查獲違反商標法之「中茶」之普洱茶8.4KPC、3600KGM(300CTN),係屬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尤秀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0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而扣案仿冒「中茶」商標之普洱茶8000片(總重量3600公斤),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寰瀛法律事務所108年10月9日函、雲南中茶茶業有限公司及中國土產畜產雲南茶葉進出口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參(109年度偵字第35227號卷第29至35、123至124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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