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聲沒,7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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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939號被告陳彥仁違反商標法罪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9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告訴代理人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RETRO ARCADE FC」掌上型遊戲機 9台 2 「SUP GAME BOY」掌上型遊戲機 16台 3 「RETRO FC PLUS」掌上型遊戲機 19台 4 「3"LED 大屏SUP迷你掌機」掌上型遊戲機 2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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