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交易,399,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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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峻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略)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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