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張游阿數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被 告 楊子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楊子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