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3號
原 告 李彥樹
被 告 藍紹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