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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0號
原告游寶于
被告王勻
上列被告王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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