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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汪明正
被 告 樸石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淵
上列被告樸石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因被告林錦松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林錦松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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