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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鼎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30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73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鼎祥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犯罪事實、證據部分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發票「開立時間」應更正為「2021.06.09」;
附表編號6所示「發票字軌」應更正為「ND00000000」。
另補充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均為西元紀年。
(三)證據部分補充:「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及原發票持有人之電話紀錄表」、「被告鄭鼎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罪數:被告以起訴書所載之詐欺方式,分別詐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匯入之獎金或因發票交易性質關係而未能詐得獎金,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與所犯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云云,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
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貪圖小利,以起訴書所載之虛偽方式詐取國庫金錢,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且其前有因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執行完畢之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兼衡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所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國庫所受損失之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將所詐得金錢繳回國庫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件詐欺犯行所詐得之款項新臺幣5,100元,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繳回國庫,有如前述,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2309號
被 告 鄭鼎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鼎祥明知未持有中獎統一發票證明聯不得兌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前某日時,在網路上蒐集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原持有人公開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中獎統一發票證明聯影像,再於如附表所示之領獎時間,透過以陳詠霖(涉犯詐欺罪嫌,另發佈通緝)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認證之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程式(綁定鄭鼎祥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使用上開APP之「我要領獎-快速領獎」功能,掃描如附表所示之中獎發票證明聯影像二維條碼,佯裝為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原持有人進行兌獎,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撥付如附表所示之中獎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1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其中3筆因交易性質之故,故未能匯入)。
嗣發票原持有人李玉英等人無法兌領獎金,並向兌獎平台反應,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通報領獎異常,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鼎祥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 前開名下中信銀行帳戶收受上開中獎金額,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從事相關中獎發票所示之消費,但伊到超商買東西,會報手機門號,手機兌獎APP會通知伊中獎。
伊也不知道為何這些錢會匯入伊的上開帳戶云云。
2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 平台批次下載中獎清冊、 如附表編號2、4、9、12至14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及原發票持有人之電話紀錄表、電話紀錄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9月24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100423243號函、111年6月7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1110418941號函等資料 ⑴如附表所示之中獎統一發票,遭被告佯裝為原發票持有人,並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兌獎及中獎之事實。
⑵原發票持有人李玉英、鄭 凱峯、李文騫、郭建中、 廖友誠等人曾在臉書上張 貼中獎發票之貼文及照片 之事實。
⑶被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詐得5,100元之事實。
3 被告之中信銀行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中獎統一發票合計5100元,曾於111年8月6日至同年月25日,轉入被告名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4 同案被告陳詠霖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 證明被告利用同案被告行動電話註冊「兌獎APP」,並透過該APP進行如附表所示之兌獎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同條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被告上開15次詐欺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至被告詐得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羅雪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孟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原發票持有人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中獎金額 領獎日期 領獎時間 匯入帳戶 備註 1 不詳 2021.06.15 NV00000000 200元 2021.08. 22 18:21:48 Ⅹ 因交易性質之故,獎金未能匯入 2 郭建中 2021.04.02 LL00000000 1000元 2021.08. 22 07:55:13 被告名下中信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 號帳戶 3 不詳 2021.04.02 LT00000000 200元 2021.08.23 14:46:41 同上 4 李玉英 2021.04.24 MM00000000 1000元 2021.08.18 15:52:49 同上 5 不詳 2021.06.06 NC00000000 200元 2021.08.06 04:38:59 Ⅹ 因交易性質之故,獎金未能匯入 6 不詳 2021.05.20 NG00000000 200元 2021.08.19 10:32:07 同上 7 不詳 2021.06. 30 ND00000000 500元 2021.08.19 10:32:19 同上 8 不詳 2021.06. 02 NG00000000 200元 2021.08.19 17:53:21 同上 9 李玉英 2021.06. 23 NL00000000 200元 2021.08.18 15:56:45 同上 10 廖友誠 2021.05.08 NP00000000 200元 2021.08.19 17:25:18 同上 11 不詳 2021.06.11 NU00000000 200元 2021.08.23 18:08:39 同上 12 李文騫 2021.06.18 NV00000000 1000元 2021.08.18 17:40:20 同上 13 郭建中 2021.05. 14 NX00000000 200元 2021.08.22 07:54:27 同上 14 鍾凱峯 2021.06.15 PG00000000 200元 2021.08.25 12:00:00 同上 15 不詳 2021.03.28 LH00000000 200元 2021.06. 07 不詳 Ⅹ 因交易性質之故,獎金未能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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