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85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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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勳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0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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