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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43號
原 告 吳進福
被 告 賴昱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00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由上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附帶於刑事訴訟,此為先決條件。
經查,檢察官就告訴人吳進福併辦部分不合法,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退併辦在案,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00號判決可憑,是告訴人吳進福遭詐騙部分,非在本件刑事訴訟之範圍內,其自不得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甚明。
綜此,本件起訴不合法,自應依法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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