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10,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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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6924號、第6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至第2行「以此方式騷擾甲○○」應更正為「以此方式騷擾甲○○並同時對甲○○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引第1款,應予補充)。

另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業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

然係增列第6至8款保護令裁定事由,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行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又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被告於保護令所指遷出期限屆至後,未自甲○○之住所遷出,並將上開住所之鐵門上鎖;

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被告於保護令所指遷出期限屆至後,未自甲○○之住所遷出,並將上開住所之鐵門上鎖,復持物品攻擊甲○○頭部,其分別多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

再被告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騷擾及遷出住居所之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之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分別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均屬單純一罪,各僅以一違反通常保護令罪論處。

被告所犯上開2次違反保護令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猶對證人甲○○施以違反保護令誡命之行為,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924號
第6925號
被 告 乙○○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為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乙○○明知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897號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為任何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行為,並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遷出甲○○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1至3樓之住家。
㈠乙○○竟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2月22日18時許,拒不遷出甲○○之上開住家,並將上開住家之鐵門上鎖,使甲○○無法返家,以此方式騷擾甲○○,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乙○○復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3月8日14時40分許,拒不遷出甲○○之上開住家,並將上開住家之鐵門上鎖,使甲○○無法返家,並持物品攻擊甲○○頭部(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騷擾甲○○,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經查,被告乙○○固坦承未遷出新北市○○區○○街0號1至3樓之住家並將上開住家之鐵門上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然本案經告訴人即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8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保護令執行記錄表、相對人約制紀錄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附卷可稽。
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及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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