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1623,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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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旭鉦


郭明德


陳睿瑜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旭鉦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九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九千零一十五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明德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九千零八十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睿瑜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二十列「本案一銀帳戶」更改為「本件一銀帳戶」、倒數一至三列「本案一銀帳戶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陳旭鉦等3人所申設之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更正為「本件一銀帳戶曾於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款項至陳旭鉦、郭明德所申設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並曾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自陳睿瑜所申設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金融帳戶取得所匯如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之款項」,附表編號1之網路賭博時間更正為「民國110年年中至111年3月29日止」,附表編號3之網路賭博地點更正為「新北市土城區某處之彩券行」,證據並補充證人謝佳佑於警詢時之陳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附表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旭鉦、郭明德、陳睿瑜(下合稱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罪,並依同條第1項論處。

被告3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內,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法第266條固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起生效施行,惟本件被告陳旭鉦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更正如上)進行之賭博行為,既橫跨刑法第266條修正施行前、後,且其本件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並於修法後始為終止,故依上開說明,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以網際網路賭博犯行,助長投機僥倖風氣,亦對公眾造成不良影響,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陳旭鉦、郭明德並無賭博之前科素行,被告陳睿瑜前曾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3人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本件賭博財物數量,犯罪所生危害尚淺,及被告3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各項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件一銀帳戶曾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9,015元至被告陳旭鉦所申設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匯款19,082元被告郭明德所申設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雖均未據扣案,然被告陳旭鉦、郭明德就上開款項乃其等將本件網際網路賭博犯行所贏得之點數,向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請提領而取得等情,均已供述明確(見偵卷第63頁),可見上開匯款均屬被告陳旭鉦、郭明德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455號
被 告 陳旭鉦



郭明德



陳睿瑜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旭鉦、郭明德、陳睿瑜等3人(下稱陳旭鉦等3人)均明知「LEO娛樂城」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以運動賽事及遊戲輸贏為標的之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利用手機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LEO娛樂城」網站賭玩線上遊戲。
其方式為先至「LEO娛樂城」網站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再利用陳旭鉦等3人所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匯款至「LEO娛樂城」網站指定之金融帳戶,而以現金與點數比值1比1之比例取得遊戲點數後,陳旭鉦等3人即分別在「LEO娛樂城」網站賭玩附表所示之賭博項目,並依「LEO娛樂城」網站所定之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
如贏,可依賠率獲得點數;
如輸,則自其帳號扣除儲值點數,所匯款儲值之賭金悉歸網站經營者所有,陳旭鉦等3人即分別以此方式藉由其規則產生之不特定機率與「LEO娛樂城」網站對賭,依其下注輸贏情形增減其帳號點數,如欲將點數兌換為現金,亦可利用「LEO娛樂城」網站設置之提款功能鍵提出申請,「LEO娛樂城」網站服務人員即會將金額匯至陳旭鉦等3人所指定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
嗣警查緝「LEO娛樂城」賭博網站時,發現該賭博網站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一銀帳戶,該帳戶申設人謝佳佑所涉賭博等罪嫌部分,另經報告機關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作為匯款予賭客之金融帳戶之用,進而清查本案一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後,查悉本案一銀帳戶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陳旭鉦等3人所申設之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旭鉦等3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LEO娛樂城網站擷圖、本案一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陳旭鉦等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均相符,渠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刑法第266條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起生效施行,惟本件被告陳旭鉦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進行之賭博行為,雖橫跨刑法第266條修正施行前、後,惟被告陳旭鉦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並於修法後始為終止,故依上開說明,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陳旭鉦等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又被告陳旭鉦等3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內,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附表:
編號 被告 網路賭博時間 網路賭博地點 賭博項目 金融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陳旭鉦 110年年中至111年初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住所 美國職業籃球、棒球運動賽事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9日9時43分許 5萬9,015元 2 郭明德 112年3月至同年00月間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之住所 拉霸吃角子老虎機電子遊戲博奕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9日10時40分許 1萬9,082元 3 陳睿瑜 112年年初某時許至112年4月3日止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樓之住所 美國職業籃球、棒球運動賽事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3日17時31分許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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