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上附民,20,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吳昌駿

被 告 毛駿

林瑞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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