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上附民,34,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林子皓

被 告 邱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簡上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