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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賈海云
被 告 吳來忠
上列被告吳來忠因侵占案件(113年度簡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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