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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沈宜頴
被 告 郭國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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