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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柏忠誠
被 告 洪朝壽
上列被告洪朝壽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金簡字第13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徐子涵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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