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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滄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滄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1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1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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