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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允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允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允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行50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110年7月2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1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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