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118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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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柏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柏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劉柏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包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679號、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673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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