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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貽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貽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貽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逕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李貽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3、5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778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此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03/06 107/03/07下午4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107/06/16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判決日 期 107/10/31 107/10/31 108/0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1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7/10/31 108/01/02 108/04/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4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0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06/18 107/10/27 2時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7/10/26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91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9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12年度簡字第5951號 112年度簡字第5951號 判決日 期 108/02/27 112/12/19 112/12/19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12年度簡字第5951號 112年度簡字第5951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4/02 113/01/24 113/01/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0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2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22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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