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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駿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駿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駿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1年3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3年3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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