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1256,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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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黃修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抬頭雖紀載「聲明異議狀」,惟其主旨係稱「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64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48號...聲明異議」,再觀其理由說明,係就前開裁定及檢察官回覆函文有所不服,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

是聲請人並未敘明欲就檢察官何種執行內容聲明異議,並未具體敘明究係對檢察官執行何案件之何處指揮有違法、不當之情形,顯與聲明異議要件不符。

本件聲明異議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所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864號裁定,於107年10月30日確定,其所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48號裁定,係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就其所稱對本院裁定抗告部分,已逾法定抗告期日,對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部分,本院無從處理,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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