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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文松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4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1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115號 112年度簡字第5500號 判決日期 112/12/26 112/11/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115號 112年度簡字第55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15 113/01/08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00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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