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1337,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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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沈文英
上列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抬頭雖紀載「刑事聲明異議狀」,惟觀其理由,係請求就聲請人即受刑人因108年執更癸字第25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110年執更酉字第57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110年執更乙字第76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重定應執行刑云云。

聲請意旨係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並未敘明欲就檢察官何種執行內容聲明異議,並未具體敘明究係對檢察官執行何案件之何處指揮有違法、不當之情形,顯與聲明異議要件不符。

檢察官係依確定裁判執行,自無違法不當之情。

本件聲明異議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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