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2285,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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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8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禇文華
上列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

三、經查,觀諸聲明異議意旨記載「因原裁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未依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裁定應執行刑...」等語,且其理由係針對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表示不服,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是本件聲明異議係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並未敘明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內容有合違法、不當之情形,顯與聲明異議要件不符。

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第187號(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更助磨字第187號之1執行指揮書),係依據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23號確定裁定執行,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助字第508號(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更助磨字第508號之2執行指揮書),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42號確定裁定(原裁定為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926號裁定)執行,檢察官係依確定裁判執行,自無違法不當之情。

本件聲明異議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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